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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法院探索生态修复经验
2019-11-01 06:47:07   
2019-11-01 06:47:07    来源:宁夏日报

  今年4月,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嫌滥伐林木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滥伐林木,不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执行环境类案件,宁夏提出了‘重惩罚更重修复’的工作目标。”日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说。

  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组织人员将其父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镇罗镇李园村养殖场附近的树木进行了砍伐。经鉴定,被砍伐林木林种属农田防护林,树种为新疆杨及臭椿,砍伐共计182株,被砍伐林木合计为34.9659立方米。滥伐林木后,李某某投案自首。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要求依法追究李某某滥伐林木的刑事责任,同时判令被告人李某某对其破坏的林业生态资源进行修复,将其滥伐的树木恢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如被告人无法恢复,则请求判令被告人对其滥伐的林木182株予以民事赔偿,承担涉案树木所需补植复绿费用27142元等。

  “环境公益诉讼是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 对于提升生态文明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保障和促进绿色发展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2018年该院出台意见,要求宁夏各级法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力量专业化建设,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审判机制,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其中在案件审理方面,涉环境类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采用专门审判机构或专业审判团队“三合一”模式审理,以促进生态环境的一体保护和修复,在环境类案件中聘请专家担任咨询委员,负责向人民法院提供咨询意见、建议和相关信息。

  2018年1月,张某某等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非法占用农用地,致涉案林地生态被严重破坏。西夏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等5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2年,缓刑2年至3年,并要求其对破坏损害的林地生态环境恢复原状,如无法恢复原状,则共同赔偿生态修复费60.07万元。

  据了解,近年来我区各级法院在环境类案件执行方面,积极探索刑事责任从单一的“金钱罚”向“行为罚”转变,行政违法责任从“简单惩罚”向“替代恢复补偿”转变,形成刑事制裁、民事赔偿、生态补偿等责任方式之间的衔接,为修复生态提供有力保障。针对修复专业性强、难度大的污染行为,引入第三方治理机制,由具有技术和资质的第三方代替修复,产生的费用由败诉被告承担。(记者 李锦)

【编辑】:赵虎
【责任编辑】:李静